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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AI人工智能發展迅猛,企業也在改變傳統企業的經營模式、架構 ,在一些領域、崗位用AI人工智能替代傳統的人工。那么,當企業在使用這些AI人工智能,必然會對原員工產生影響,企業是否可以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對原員工做出安排呢?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與勞動者協商未果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僅有原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對“客觀情況”作出了說明: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列的客觀情況。而伴隨宏觀經濟形勢影響、產業結構調整、產業轉移、人工智能機器發展等,在實務中如何界定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變得很困難,下面我們一起看一則案例。
2004年6月7日佳佳入職新世界百貨工作,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其工作崗位為數據分析師。為優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新世界在全國各家門店推行ERP系統于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全部完成上線。2017年1月6日原告的首席執行官召開專題會議,會議記錄記載:“……該系統結果一年多上線以來趨于穩定,目前實現預期目標,節省了大量人工處理工作,專職數據分析崗位將沒有設置的必要,營運部工作將調整為以下幾方面職責……因此,經公司管理層會議決定,根據業務客觀情況調整,即日起取消營運分析崗位”。期間,新世界百貨多次與佳佳溝通調崗事宜,但均被佳佳拒絕。2017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發出《通知函》,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決定于該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次月新世界支付佳佳經濟補償金277,094元和代通知金27,000元等。(該案例為真實案例,[2017]滬0115民初75518號)
上述案例在仲裁、一審階段的結果是完全相反的,一審并未支持勞動者的請求。一審法院之所以最終沒有支持勞動者的經濟賠償請求,主要是從兩個方面考慮:第一、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并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第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經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對于第二方面較為容易理解,即符合“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下,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在磋商不成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給予補償。而第二方面就難為理解,并沒有法律規定此種情形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更多的是法官判斷“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標準問題。筆者認為,客觀情況是相對于主觀情況而言的,在排除掉主觀情況,其他應當屬于客觀情況,AI人工智能替代原員工是否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以從三個方面考慮:其一、用人單位不可控制的“客觀情況”,具有合理性。企業經營者使用計算機及互聯網系統提升經營效率和競爭力,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摒棄落后的人工數據統計和分析等操作模式,是適應市場經營環境的變化顯著表現。 其二,重大變化程度性問題。重大變化是一個程度的問題,是相對于一般變化而言的,所謂重大變化就是導致原先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三,普適性。非針對某個特定勞動者。但與此同時也許注意,切勿以所涉人數作為合法性判斷。如此說來,上述案例中認定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也是言之有理的。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AI人工智能替代原員工都可以被認定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非??上У氖乾F有法律下當然不是。司法實踐中有諸多理解,存在很大不確定性。但可以確定的是,在此種情形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對此更多的舉證責任在于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前期工作須扎實完善,客觀性、必要性、合理性,勿盲目。(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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